【新唐人2013年04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4日電)洪姓男子被控委託房屋仲介公司賣屋後反悔,房仲公司提告請求違約金。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洪男給付新台幣50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洪姓男子於民國99年10月間,委託房仲公司代售新北市某房屋,委託銷售價格為5980萬元,買賣成交後,洪男給付房仲公司成交總價的4%作為報酬。
房仲公司指控,洪男多次變更銷售價格後,最後談定以5100萬元賣給他人,因洪男堅持實收5015萬元,房仲公司則同意僅收2%的服務報酬。不料,洪男卻於簽約當天反悔不賣而未出面,因此請求洪男給付成交總價的4%當作違約金。
洪男主張,他的教育程度僅國小肄業,識字不多,當時房仲人員並未向他逐條解釋契約條文的內容及意思,也未定任何合理期間供他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就叫他簽名,他不清楚全部的契約內容,拒絕給付違約金。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洪男於98年就曾2次與房仲公司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顯示他已有多次經驗,不可能就所簽立的委託銷售契約書,除委託銷售價格以外的其他契約內容均不知情。
法院審酌以成交價4%計算違約金過高,酌減為50萬元;高院審理後,維持原判決認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洪姓男子於民國99年10月間,委託房仲公司代售新北市某房屋,委託銷售價格為5980萬元,買賣成交後,洪男給付房仲公司成交總價的4%作為報酬。
房仲公司指控,洪男多次變更銷售價格後,最後談定以5100萬元賣給他人,因洪男堅持實收5015萬元,房仲公司則同意僅收2%的服務報酬。不料,洪男卻於簽約當天反悔不賣而未出面,因此請求洪男給付成交總價的4%當作違約金。
洪男主張,他的教育程度僅國小肄業,識字不多,當時房仲人員並未向他逐條解釋契約條文的內容及意思,也未定任何合理期間供他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就叫他簽名,他不清楚全部的契約內容,拒絕給付違約金。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洪男於98年就曾2次與房仲公司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顯示他已有多次經驗,不可能就所簽立的委託銷售契約書,除委託銷售價格以外的其他契約內容均不知情。
法院審酌以成交價4%計算違約金過高,酌減為50萬元;高院審理後,維持原判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