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11日訊】(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11日電)廣大興28號漁民洪石成遭菲律賓公務船射殺,家屬不滿檢方解剖遺體,屏東地檢署表示,為取得犯罪證據,有必要進行解剖。
屏東地檢署下午發出新聞稿指出,菲律賓船艦開槍射擊者疑涉犯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為追訴嫌犯殺人罪嫌,檢察官有必要確實查明死者死亡的原因、方式及時間。
檢方指出,對嫌犯射擊時所用槍枝、子彈型式、射擊時的狀態、子彈射入人體路徑等與犯罪相關事實,都有調查需要,為取得這些證據,確有必要進行解剖鑑定。
檢方表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檢察官應進行相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勘驗及調查,勘驗時得解剖屍體(由法醫師進行解剖),刑事訴訟法第218法第1、3項、第213條第4款定有明文。
地檢署表示,在相驗洪石成遺體前,依家屬的意見,在船上搭設帳棚,因有確認死亡原因、方式及查明行兇者所用槍彈型式的必要,而琉球鄉內沒有醫院或適當場所進行解剖,與家屬溝通取得同意後,在高雄市殯儀館進行解剖。
屏東地檢署表示,媒體報導檢察官不讓家屬以布遮隱遺體、強行解剖等,與事實不符。
屏東地檢署下午發出新聞稿指出,菲律賓船艦開槍射擊者疑涉犯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為追訴嫌犯殺人罪嫌,檢察官有必要確實查明死者死亡的原因、方式及時間。
檢方指出,對嫌犯射擊時所用槍枝、子彈型式、射擊時的狀態、子彈射入人體路徑等與犯罪相關事實,都有調查需要,為取得這些證據,確有必要進行解剖鑑定。
檢方表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檢察官應進行相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勘驗及調查,勘驗時得解剖屍體(由法醫師進行解剖),刑事訴訟法第218法第1、3項、第213條第4款定有明文。
地檢署表示,在相驗洪石成遺體前,依家屬的意見,在船上搭設帳棚,因有確認死亡原因、方式及查明行兇者所用槍彈型式的必要,而琉球鄉內沒有醫院或適當場所進行解剖,與家屬溝通取得同意後,在高雄市殯儀館進行解剖。
屏東地檢署表示,媒體報導檢察官不讓家屬以布遮隱遺體、強行解剖等,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