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恆均:西方國家不允許“人肉搜索”嗎?

2013年05月25日評論
【新唐人2013年5月25日訊】5月21日,《紅旗文稿》刊發《憲政與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較研究》的同時,還刊登題為《西方國家允許“人肉搜索”嗎? 》的文章。前者引起了不少爭論,後者卻無人問津。前者對西方的憲政制度持極端否定的態度,後者則對西方國家不允許“人肉搜索”持肯定態度。兩篇文章看似無關,內裡聯系卻相當密切。

《西方國家允許“人肉搜索”嗎? 》認為“'人肉搜索'是一個獨特的中國現象”,且這種行為是“多數人的暴力”。文章引用英國《泰晤士報》、美國《洛杉磯時報》的評論作為佐證,文章舉了韓國、日本與歐盟的例子,來說明這些國家幾乎沒有“人肉搜索”,還舉了一位美國婦女“人肉搜索”情敵而被檢控的例子。

作者說: “人肉搜索”為許多中國網友所熱衷。從天涯“虐貓女”,到最牛房產局長“周久耕”、微笑局長“楊達才”,再到網絡炫富“郭美美”,以及“華南虎照片”、 “死亡博客”等事件,“人肉搜索”越來越顯示出互聯網的威力和殺傷力。作者最後警告說:在信息爆炸的年代,“人肉搜索”今天是他,明天就是你,這種“多數人的暴政”如果得以風行整個國家,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遭受這樣的“待遇”。

同為時評作者,我要對作者的寫作技巧表示讚賞,但鑑於我正好在他舉例的一些國家生活與工作過,且也喜歡時不時拿西方的東西來同中國作對比,我不得不指出此文中存在的一些嚴重問題。

最大的問題是:作者文中拿來舉例的所有國家都是實行“憲政”制度的,沒有一個是實行人民民主專政或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本人在此不對製度做好壞判斷(否則你可能就看不到這麼精彩的文章了),只想提醒諸位這些“憲政”國家的最顯著共同點:“憲政”就是“限政”,通俗地說,就是用“憲法”把執政者關進“憲政” 這種制度的籠子裡。第二個特點就是:“憲政”是用來保障民眾的自由權利的,包括民眾的隱私權。

不難看到, 作者舉例的所有國家都實行了憲政,而所有的實行了憲政的國家都無一例外地實行了“陽光法案”,就是官員的財產必須向公眾(老百姓與網民)公佈。若有隱瞞, 即便沒有民眾舉報和“人肉搜索”,獨立的司法機構也會隨時介入調查。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最牛房產局長周久耕、微笑局長楊達才”之流的不明財產收入還需要網民們冒著侵犯隱私以及被跨省追捕的危險搞什麼“人肉搜索”嗎?

作者也在文中承認“人肉搜索”在美國並不常見,所以,他標題隱含的判斷是:美國因為保護隱私而不允許“人肉搜索”。可惜,這個結論是錯誤的。美國普通民眾對另外一個普通人的“人肉搜索”如果觸犯保護隱私法而造成傷害,可以被控告與檢控,但普通民眾對官員,例如對周久耕、楊達才之類的,不但可以“人肉搜索”,而且還會受到憲法的保護,受到輿論的支持與執法機關的配合。

大家可能忘記了,歐美包括澳洲曾經有官員被媒體與普通網民“人肉搜索”而落馬。兩年前一位澳洲官員用公款為妻子購買了兩張機票,就是被暴露出來,遭到“人肉搜索” 的。當然,還有克林頓,他在白宮裡搞的那些性醜聞,都是媒體靠“人肉搜索”揭露出來的。只不過那時沒有互聯網而已。如果再遠一點,還有美國總統尼克松,可以說就是靠“人肉搜索”後遭到匿名告密而不得不下台的。不錯,西方確實頒布了各種旨在保護個人隱私與公民權利的法律,但這些法律絕對不保護中飽私囊、用納稅人的錢包養二奶的政府官員。

《西方國家 允許“人肉搜索”嗎? 》的作者以憲政國家為例,對比中國而得出了中國應該向西方學習,最終減少甚至不允許“人肉搜索”,卻不提在憲政制度下,不是不允許而是絕大多數情況下,網民不需要那麼辛苦地靠“人肉搜索”去挖出蛀蟲、肅清腐敗!而在有中國特色的人民民主專政下,你還有比“人肉搜索”更有效的方法挖出目前已經被撤職查辦的周久耕與楊達才?過去五年,中國網民靠“人肉搜索”的辦法挖出了那麼多貪污腐敗份子,連檢察院與反貪局都自嘆弗如,這難道不應引起我們的深思,對比一下中西反貪特色而找出製度根源?

我們一些掌握了一點權力的官員與御用文人,凡是發現西方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就欣然“全盤西化”,匆忙接軌,甚至要“挾洋自重”(不信嗎?你看看我寫的文章,什麼時候連續引用過《泰晤士報》與《洛杉磯時報》兩份外媒?),而遇到可能危及他們手裡不受限制的權力時,就立馬搬出了特色,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後一次, 例如有關人士高度推崇西方一些國家的網絡實名制,卻隻字不提西方的“憲政”架構下對實行實名制的網民最牢固的法律保護。就拿這篇文章來說,作者大談西方國家不搞“人肉搜索”,卻不提西方民眾為什麼不熱衷於“人肉搜索”,這與憲政制度和政治環境有什麼關係。

更有意思的是,作者竟然祭出了“多數人的暴政”來詆毀“人肉搜索”。殊不知,“多數人的暴政”這個短語的最初出現就是西方學者(包括大家熟悉的托克維爾)用來檢討、 反思西方民主制度的。你早就劃清了同西方憲政民主制度的關係,鄙視並拋棄他們的一人一票制度,實行的是東方特色的中國製度,又何來“多數人的暴政”?

鑑於作者也提到了中國網民對一些非官員背景的普通人實行了“人肉搜索”並造成一定的傷害,這裡有必要指出,此種情況在憲政民主制度下同樣得到了解決。 “憲政”一邊限制政府手裡的公權力,一邊保護公民個人的權利。個人隱私就屬於憲法重點保護的。在一個實行憲政的法治的國家,任何人如果用“人肉搜索”傷害了他人,都會被起訴。更有甚者,即便政府公權力例如警察機關違反憲法規定而侵犯了公民個人隱私,也同樣會被訴諸法律,甚至被“繩之以法”。

雖然“虐貓女”、“郭美美”、“華南虎照片”涉及的都是普通公民,但由於他們或涉及殘忍虐待動物而失德, 或涉及造假欺騙公眾,或涉及有官方背景的公益機構,如果事情發生在西方,如果公權力沒有及時介入甚至推三阻四,網民與媒體人絕對有權力、有義務、有責任一挖到底,而且,不會涉及到侵犯隱私法。尤其是網絡炫富“郭美美”,在憲政體制下,一定會被徹查到底,向公眾做一個交代!

我想向作者指出,當你拿“獨特的中國現像人肉搜索”去同西方那麼多國家相比,並說中國網民搞“多數人的暴政”時,請讀一下刊登在同一期《紅旗文稿》上的《憲政與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較研究》這篇奇文,認真學習並牢記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曉青同志的話:“憲政的關鍵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屬於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專政,而不屬於社會主義人民民主制度。”“憲政有政治強權和話語霸權及欺騙性。”“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真正實現了'人民主權'原則。”

兩位作者顯然都是人才,但兩篇文章登在同一期《紅旗文稿》上,就有點文搞紅旗了。這裡我忍不住好為人師一次,如果我是這篇文章的讀者,如果我還在體制內為最高決策層寫這類文章,我就會寫一篇以此結尾的鏗鏘有力的文章:西方國家為什麼不允許人民搞“人肉搜索”?因為西方“憲政”只屬於資產階級,具有欺騙性!而中國為什麼是唯一一個流行“人肉搜索”的國家?那是因為我們國家實行的不是憲政,而是人民民主制度, 我們真正實行了“人民主權”的原則!在這裡,權力屬於人民!

可是哥們,人民就剩下“人肉搜索”這點權力了,你還想咋樣?靠!

老楊頭 2013.5.24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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