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8時,內蒙古高級法院法官一早趕到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雲夫婦家中,向二位老人宣讀了呼格吉勒圖案再審的審判結果:撤銷內蒙古高院1996年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4·09」案)作出的二審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院也是同年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該案從案發到執行死刑只用了62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
應該說,呼格案啟動再審後宣告無罪,並沒有什麼懸念,因為所謂「真兇」趙志紅在10年前即已現身,趙志紅對「4·09」案的供述與案情驚人的吻合,且趙志紅有10來起系列強姦殺人案因缺乏該起指控被指嚴重漏罪,致使趙案2006年一審開庭後休庭至今,8年沒有下文。兩起案件的證據放在一起,司法機關內部應該早已確信誰是真兇了,趙志紅案只是人為地被「懸案」起來。
現內蒙古高院自己決定再審,自然是在大環境逼迫下痛下決心要宣告呼格無罪,從而使趙案能夠走上程序。否則,依當時的刑訴法,一審最長不超過2個半月(依新刑訴法,除經最高法批准延長外,也不得超過6個月),罪行如此嚴重的趙志紅案卻超期8年無法一審落判,也實在太沒法向社會交待了(河北聶樹斌案中的真兇王書金案與此相似,但王書金案未循此路,採取硬著頭皮進入了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現僵滯於死刑複核程序之中,現最高院不得已指令山東高院複查聶案,我預測,河北高院的聶案應比內蒙古高院的呼格案輸得更慘)。
現在呼格案糾錯了,但該案絕不能止於糾錯,嚴格的追責程序理應緊隨其後。應該追究哪些人的瀆職責任呢?
首先,我們來看當時的這段報道:市公安局局長王智在10日親自來到分局,聽取案件進展情況,當分析案情後,王智局長特別指示三點……;馬志明副局長和(包括呼格吉勒圖在內的2名)報案人簡單地交談了幾句之後,他的心扉像打開了一扇窗戶,心情豁然開朗了。……馮副局長、劉旭隊長等分局領導,會意地將目光一齊掃向還在自鳴得意的兩個男報案人,心裡說,你倆演的戲該收場了。經過48小時的奮戰,下面這份供詞即產生了:…………」可見,公安局長、副局長、刑警隊長等在呼格案的形成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他們當時到底用了什麼手段,讓根本沒有作案的呼格吉勒圖48小時便「全盤招供」了,是否涉嫌刑訊逼供之瀆職犯罪,是首先應被考慮到的。
其二,現在知道,在4·09案的諸多證據中,警方實際上是提取了受害者體內兇手所留精斑的,是一起典型的強姦殺人案,而不是什麼猥褻殺人案。但警方清楚呼格確實沒有強姦情節,便故意沒有將呼格的精斑與受害人體內的精斑進行對比(當然也存在對比了,只是結果不利未作為證據使用的可能)。如此辦理冤假錯案,竟也心安理得!更惡劣的是,當2005年趙志紅供述了自己是「4·09」案真兇後,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兇手精斑樣本又莫名地丟失了,又是誰如此膽大妄為地毀滅證據!難道不應對此追究瀆職枉法的刑事責任。
當時的報道還稱,「由分局刑警隊技術室對他的指縫污垢採樣,進行理化檢驗。市公安局技術室和內蒙古公安廳進行了嚴格的科學的鑒定。最後證明呼格吉勒圖指縫余留血樣與被害人咽喉處被掐破處的血樣是完全吻合的。殺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圖。」現在我們得問:這份現在知道毫無科學性的偽鑒定是如何出台的,相關指使者、鑒定者當然也應追究其瀆職枉法的刑事責任。
其三,一起冤殺案的出現,一定是公檢法三家的司法人員都存在共同瀆職的行為才能形成,因而都必須嚴格問責。因為警方將這樣一起幾乎是編造的冤案送到檢察官手中,檢察官卻未去發現疑點而提起了公訴;法官也未去發現疑點,居然還作出了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和核准死刑的裁定,相關司法人員當然應當一併問責了。
其四,2005年真兇趙志紅案出現後,當地政法委是如何協調趙案與呼格案,使得兩案都無法走上正義之路的?相關政法領導人恐怕也應被問責才是!
至於所問責的具體罪名,承辦本案的公檢法官員,主要適用徇私枉法罪追究;其他指使官員主要適用濫用職權罪追究;有刑訊逼供行為的警官,可適用刑訊逼供罪追究。這些罪名都沒有死刑(我們的法律就沒規定瀆職罪有死刑一說,一般為7年以下,最重為有期徒刑15年,無期徒刑都未規定),但畢竟能讓他們得到相應的報應。
最高法院官微昨天轉發北師大教授趙秉志的話:「呼格吉勒圖的案子比較典型,涉及到死刑案件,呼格吉勒圖已經被執行死刑,現在通過案件的再審應該說是恢復死者名譽,給死者的家屬還一個清白,這是最基本的對人權的保障,意義比較重大。」傾向性意見十分明顯。我跟帖評論說:「昭雪糾錯,意義當然重大,不過昭雪後的問責,意義更加重大!讓那些製造冤案,把一個無辜的公民送上斷頭台的政法官員,付出巨大代價,不管他們升遷到什麼位置,都一律回到地平線以下(監獄)獃著,得到他們應有的懲罰,才能體現公平!天平的一邊是一顆人頭,另一邊是一批冤案製造者在蹲監獄,天平才不顯得傾斜!」
據呼格的父母介紹,內蒙古高院的法官告訴他們,此案判決之後緊接著的國家賠償和當年司法機關辦案人員的瀆職追責,將按照法律程序進行。這個表態很好,那讓我們一起拭目以待,不讓這個表態成為空頭支票,而只有嚴格的問責,讓製造冤案者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才是避免冤案再度發生的關鍵所在。
(搜狐評論約稿,初發表於搜狐快評:呼格案糾錯絕不能止於無罪宣告)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應該說,呼格案啟動再審後宣告無罪,並沒有什麼懸念,因為所謂「真兇」趙志紅在10年前即已現身,趙志紅對「4·09」案的供述與案情驚人的吻合,且趙志紅有10來起系列強姦殺人案因缺乏該起指控被指嚴重漏罪,致使趙案2006年一審開庭後休庭至今,8年沒有下文。兩起案件的證據放在一起,司法機關內部應該早已確信誰是真兇了,趙志紅案只是人為地被「懸案」起來。
現內蒙古高院自己決定再審,自然是在大環境逼迫下痛下決心要宣告呼格無罪,從而使趙案能夠走上程序。否則,依當時的刑訴法,一審最長不超過2個半月(依新刑訴法,除經最高法批准延長外,也不得超過6個月),罪行如此嚴重的趙志紅案卻超期8年無法一審落判,也實在太沒法向社會交待了(河北聶樹斌案中的真兇王書金案與此相似,但王書金案未循此路,採取硬著頭皮進入了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現僵滯於死刑複核程序之中,現最高院不得已指令山東高院複查聶案,我預測,河北高院的聶案應比內蒙古高院的呼格案輸得更慘)。
現在呼格案糾錯了,但該案絕不能止於糾錯,嚴格的追責程序理應緊隨其後。應該追究哪些人的瀆職責任呢?
首先,我們來看當時的這段報道:市公安局局長王智在10日親自來到分局,聽取案件進展情況,當分析案情後,王智局長特別指示三點……;馬志明副局長和(包括呼格吉勒圖在內的2名)報案人簡單地交談了幾句之後,他的心扉像打開了一扇窗戶,心情豁然開朗了。……馮副局長、劉旭隊長等分局領導,會意地將目光一齊掃向還在自鳴得意的兩個男報案人,心裡說,你倆演的戲該收場了。經過48小時的奮戰,下面這份供詞即產生了:…………」可見,公安局長、副局長、刑警隊長等在呼格案的形成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他們當時到底用了什麼手段,讓根本沒有作案的呼格吉勒圖48小時便「全盤招供」了,是否涉嫌刑訊逼供之瀆職犯罪,是首先應被考慮到的。
其二,現在知道,在4·09案的諸多證據中,警方實際上是提取了受害者體內兇手所留精斑的,是一起典型的強姦殺人案,而不是什麼猥褻殺人案。但警方清楚呼格確實沒有強姦情節,便故意沒有將呼格的精斑與受害人體內的精斑進行對比(當然也存在對比了,只是結果不利未作為證據使用的可能)。如此辦理冤假錯案,竟也心安理得!更惡劣的是,當2005年趙志紅供述了自己是「4·09」案真兇後,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兇手精斑樣本又莫名地丟失了,又是誰如此膽大妄為地毀滅證據!難道不應對此追究瀆職枉法的刑事責任。
當時的報道還稱,「由分局刑警隊技術室對他的指縫污垢採樣,進行理化檢驗。市公安局技術室和內蒙古公安廳進行了嚴格的科學的鑒定。最後證明呼格吉勒圖指縫余留血樣與被害人咽喉處被掐破處的血樣是完全吻合的。殺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圖。」現在我們得問:這份現在知道毫無科學性的偽鑒定是如何出台的,相關指使者、鑒定者當然也應追究其瀆職枉法的刑事責任。
其三,一起冤殺案的出現,一定是公檢法三家的司法人員都存在共同瀆職的行為才能形成,因而都必須嚴格問責。因為警方將這樣一起幾乎是編造的冤案送到檢察官手中,檢察官卻未去發現疑點而提起了公訴;法官也未去發現疑點,居然還作出了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和核准死刑的裁定,相關司法人員當然應當一併問責了。
其四,2005年真兇趙志紅案出現後,當地政法委是如何協調趙案與呼格案,使得兩案都無法走上正義之路的?相關政法領導人恐怕也應被問責才是!
至於所問責的具體罪名,承辦本案的公檢法官員,主要適用徇私枉法罪追究;其他指使官員主要適用濫用職權罪追究;有刑訊逼供行為的警官,可適用刑訊逼供罪追究。這些罪名都沒有死刑(我們的法律就沒規定瀆職罪有死刑一說,一般為7年以下,最重為有期徒刑15年,無期徒刑都未規定),但畢竟能讓他們得到相應的報應。
最高法院官微昨天轉發北師大教授趙秉志的話:「呼格吉勒圖的案子比較典型,涉及到死刑案件,呼格吉勒圖已經被執行死刑,現在通過案件的再審應該說是恢復死者名譽,給死者的家屬還一個清白,這是最基本的對人權的保障,意義比較重大。」傾向性意見十分明顯。我跟帖評論說:「昭雪糾錯,意義當然重大,不過昭雪後的問責,意義更加重大!讓那些製造冤案,把一個無辜的公民送上斷頭台的政法官員,付出巨大代價,不管他們升遷到什麼位置,都一律回到地平線以下(監獄)獃著,得到他們應有的懲罰,才能體現公平!天平的一邊是一顆人頭,另一邊是一批冤案製造者在蹲監獄,天平才不顯得傾斜!」
據呼格的父母介紹,內蒙古高院的法官告訴他們,此案判決之後緊接著的國家賠償和當年司法機關辦案人員的瀆職追責,將按照法律程序進行。這個表態很好,那讓我們一起拭目以待,不讓這個表態成為空頭支票,而只有嚴格的問責,讓製造冤案者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才是避免冤案再度發生的關鍵所在。
(搜狐評論約稿,初發表於搜狐快評:呼格案糾錯絕不能止於無罪宣告)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