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錫鈺:貪官進入貪千萬判「10年+」時代?

2015年04月10日評論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日上午10時,公開宣判貴州省委原常委、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受賄、濫用職權案。廖少華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30萬元。1月22日,西安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省委原常委、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在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廖少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324萬元。(中新社4月9日電)

原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長季建業受賄1132萬元被判15年,人們普遍認為「太輕了!」媒體忙著請出專家解釋:「不能光看數額來判斷輕重」。官腔和民聲尚未絕耳,又傳來了廖少華受賄1324萬被判16年的消息。相信這次網民們也不會消停,但媒體估計不會再請專家來解釋了。一是解釋了也沒啥用,專家強詞奪理的說辭難以服眾,二來隨著時間的推移,判例的增加,無奈的民眾也就慢慢接受了。

且看近來對原省部級官員即「老虎」們的判例:從去年7月17日北京一中院判處受賄1073萬的原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長王素毅無期徒刑之後,去年10月13日,吉林延邊州中院宣判:原廣西政協副主席李達球受賄1095萬元,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今年2月28日,山東東營中院宣判:原安徽省副省長倪發科受賄1300萬,被判17年;4月7日,煙台市中院宣判:原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市長季建業受賄1132萬元被判15年。加上這個廖少華,王素毅之後的4隻「老虎」,都是受賄1000萬以上,刑期15到17年。套用時下時髦的表述方式,這些貪官都是貪賄「千萬+」,刑期都是「10年+」。

這般貪腐「千萬+」、刑期「10年+」的判例,給人以就低不就高,相沿成習的感覺。此風一開,恐怕貪官們在最後陳述時,都會悔罪,都不會上訴。因為,他們心裡有底了。

對照刑法383條等相關規定,這樣的判例明顯「畸輕」,因為這些貪官個人雖然貪賄千餘萬,但由於他們的濫權(受賄的付出)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無以復加。有網友說,小偷騙子作案的對象是個人,而貪官作案的對象卻是國家整體,損失要大得多。這話不無道理。但是,眼下我們也不能不承認,貪官不是一個兩個,往往是一個個利益集團。要剷除貪腐,打掉一個個團伙,節省辦案成本,是不能不講究策略的。

我們注意到,這些貪官往往都有「坦白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的情節。還有一些可能沒有公開的檢舉揭發他人的情節,這都為深挖蛀蟲,清掃腐敗提供了線索。如果對他們趕盡殺絕,雖然痛快一時,也可能貽誤戰機。何況還有大量腐敗分子在海外窺視國內動向,在自首和頑抗之間徘徊。劉青山、張子善的時代已經過去,再沿用當年的判例也沒有可能。說到底,對貪官的「輕刑化」判處雖然可能帶來縱容貪官「成長」的副作用,但考慮到反腐敗鬥爭的大局,這也是無奈的選擇了。(略有刪減)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