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律師:無論是否親生 王寶強均有機會爭撫養權

2016年08月18日評論
王寶強離婚聲明事件繼續發酵,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也浮出水面。王寶強和妻子馬蓉有兩個子女(2010年在中國生下兒子,2011年在洛杉磯生下女兒)已滿兩周歲,不滿十周歲。在美國出生的女兒就是美國公民,王寶強是否可以在中國的法院來爭取美國公民的撫養權呢?對此,洛杉磯華裔律師劉龍珠通過比較中美兩國的法律得出結論:寶強離婚案的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中美法律大不同。無論子女是否親生,王寶強均有機會爭撫養權。以下是劉龍珠律師對兩國法律條文的詳細對比及分析。

在中國,根據中共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撫養權的判決與婚姻中是否有過錯無關。鑒於其子女在離婚前與王寶強馬蓉一同居住,且雙方均有經濟撫養能力,雙方在爭奪撫養權問題上旗鼓相當。在判決上,仍需看法院如何判定保護子女的最大利益。

若王寶強在離婚前已知其子女非親生,且仍自願對其進行撫養行為的,王寶強與其非親生子女存在事實上的養父子(女)關係。關於養父母子女關係,中國《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則王寶強離婚爭奪非親生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依據婚姻法的規定。

若馬蓉長期將子女帶在身邊,定居於洛杉磯,不讓王寶強接觸,對王寶強爭奪撫養權有阻礙作用。總體而言,若王寶強在明知其子女非親生情況下仍自願撫養的,可視為養父女子女關係,王寶強可爭奪撫養權。其撫養權的判決將根據子女的最大利益出發,不考慮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只考慮具體的撫養能力與撫養條件。

在美國,所有子女監護權問題都是根據「兒童的最大利益」(Child』s Best Interest)的標準進行考量。法院可考慮因素有些涉及父母,有些是關於孩子。

關於孩子的考慮因素如:

1。孩子的年齡/性別/心理/情緒/綜合發展

2。孩子對父母各方情感的依賴程度

3。孩子適應家庭安排和學校環境的能力

4。孩子對父母一方的偏好,如果他們的法定年齡足以做出個人決定(在美國大多數州通常認為是12-14歲)。

關於父母的考慮因素如:

1。父母各方之前如何參與孩子的成長曆程

2。父母各方的心理和身體健康、社交和經濟狀況等是否穩定

3。父母各方彼此合作的意願

4。父母各方的居住地域

5。父母各方是否有兒童虐待或家庭暴力的歷史記錄。

美國法律不考慮是否是親生子女,父母雙方對非親生子女有撫養權。從子女角度考慮,子女年齡尚小並不能做出個人決定。男方長期忙於影視工作,相較於女方而言,子女對馬蓉的情感依賴度更高。現馬蓉將一雙子女帶至洛杉磯,隔離與王寶強的接觸,更加減少了子女與王寶強的接觸,不利於其爭奪撫養權。從父母的角度出發,若馬蓉婚內出軌屬實,其名譽、社交等均將受到影響,對子女的成長會帶來不必要的困擾。但是王寶強因為工作關係,相比較馬蓉而已,與孩子的陪伴時間更少。在馬蓉出國前,王寶強與馬蓉均居住於中國,且無暴力歷史記錄。馬蓉在網上爆料王寶強有家庭暴力傾向,若查經屬實,將不利於王寶強。總的來說,若王寶強在美國法院爭奪撫養權,馬蓉的婚內出軌證據及其故意隔離子女與王寶強接觸的證據有利於王寶強;而馬蓉指控王寶強家庭暴力將對王寶強產生不利影響。具體判決仍需視美國法院判決。

撫養費問題,在中國:新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幾時?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若王寶強失去撫養權,根據法律規定,將依法支付撫養費。由於其有兩個子女,撫養費最高不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直至十八周歲為止。

在美國:小孩的生活費,由兩大因素決定,一是父母與小孩的共住時間(custodial time),二是父母的收入。若是一方主要帶小孩而收入又遠較另一方低,另一方要支付小孩的生活費可達至稅前收入的三成。「收入」不限於固定月薪,長期的超時補薪,傭金,或非工作上的收入亦會計算在內。若王寶強在美國法院爭奪撫養權並敗訴,依法應承擔子女的生活費。王寶強收入遠高於馬蓉,王寶強可能支付稅前收入的三成作為撫養費。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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