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2月17日宣佈,七名在雨傘運動期間襲擊圍毆示威者曾健超的香港警察,全部判監兩年,不可緩刑。
據悉,被告警察聽到判決時,神情落寞,有的流淚。外界認為此次判決體現了香港的司法公正,挽回了香港聲譽。
七名香港警察被判刑對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大陸警察是一個明確的警示:強權與專制只是暫時的,普世的法律和公正正義才是最後的裁決。
據港媒報導,法官杜大衛2月17日早上簡述案情後稱,在雨傘運動期間,凡是因示威而被逮捕者,應該要被帶上旅遊巴士,曾健超卻被帶到添馬公園變電站,遭五名警察圍毆,另兩人則在旁觀看。
法官強調,警察有責任防止任何人犯罪,包括警察本身,但圍觀的兩人身為較高職務的警察,卻沒有制止,等同鼓勵曾健超被施以暴力。
雨傘運動:2014年中共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全面封殺真普選,引起香港各界不滿,學界率先展開罷課行動,要求港府進行對話,一人一票選特首。
時任香港總督梁振英在雨傘運動中強硬打壓和平示威民眾,與主管港澳事務的江氏集團餘黨張德江合謀,企圖借雨傘運動鎮壓人群,製造如同當年「六四」的流血事件,好讓習近平在輿論中下臺。
七名警察的行為,折射出大陸中共警察執法的普遍特點。中共警察習慣於按上級的意圖或邪黨黨媒的導向去行事,把超越法律、踐踏法律,違反警察辦案程序、違法違憲,當作了中共邪黨與邪黨的公安機關給予的特權,久而久之,在警察和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頭腦裡,根本就沒有什麼法律觀念。
特別是在中共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1999年以來長達17年的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中,江氏集團控制媒體製造謊言,通過兩高對法律的錯誤解釋,通過公安內部文件欺騙、脅迫誘導、施加壓力,這種警察違法的表現達到極端。
在2015年大陸起訴江澤民大潮中,各地中共警察去訴江的法輪功學員家裡騷擾迫害。法輪功學員指出其上門騷擾、綁架,阻礙訴江的違法性,指出法輪功沒有違反中國現行的任何法律,是受憲法保護的,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大多數警察都覺得愕然和震驚,反而認為法輪功學員怎麼都對法律這麼清楚。他們對法律很陌生。
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根本指導、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佛家修煉大法。修煉法輪功沒有違反中國現行的任何法律,而且是受憲法保護的。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目前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能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不能定罪處罰,這是各國處罰刑事犯罪的通例。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判決法輪功學員所引用的法律通常是《刑法》第300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其中沒有說法輪功是×教組織,也沒有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因此,修煉法輪功完全符合法律不是犯罪。
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全文內容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公安部2000年和2005發佈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和公通字[2005]39號),宣佈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這一通知在2014年又公佈一次,內容中也沒有法輪功。
還有兩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解釋》,這兩個司法解釋全文內容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更何況上面這些文件不是法律。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即使根據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和規定,修煉法輪功也是合法的,是中共在違法,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
宣傳自己的信仰,揭露迫害真相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維護民眾的知情權。全世界沒有思想罪,刑法隻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各個國家都是如此。
《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信仰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真相,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事,也是合法的。這是中國法律體系中對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護,基本上與國際社會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標準相同。
自2000年起,海內外法輪功學員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在全球30多個國家,發起50多個刑事和民事訴訟,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及其幫兇,被稱為「21世紀最大的國際人權訴訟」。
2015年5月以來,在國內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其親屬和各界民眾,紛紛依法控告迫害法輪功的首惡江澤民,迄今已有20多萬民眾向最高檢或最高法控告了江澤民。
「善惡到頭終有報」。天懲的序幕也已經拉開,中共正在走向全面解體與崩潰,迫害者惡報連連。王立軍、薄熙來、李東生、周永康、郭伯雄等曾不可一世的迫害者紛紛落馬,江澤民、羅干、曾慶紅等元凶和罪無可赦的迫害者被徹底清算正在逼近。
對大陸的警察而言,七名香港警察是一面鏡子。多瞭解事實真相,多瞭解法輪功真相,多瞭解法律,多瞭解歷史,以法律為依據執法,做正直正義的警察,才能給自己和家人選擇一個好的未來。
──轉自《明慧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據悉,被告警察聽到判決時,神情落寞,有的流淚。外界認為此次判決體現了香港的司法公正,挽回了香港聲譽。
七名香港警察被判刑對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大陸警察是一個明確的警示:強權與專制只是暫時的,普世的法律和公正正義才是最後的裁決。
據港媒報導,法官杜大衛2月17日早上簡述案情後稱,在雨傘運動期間,凡是因示威而被逮捕者,應該要被帶上旅遊巴士,曾健超卻被帶到添馬公園變電站,遭五名警察圍毆,另兩人則在旁觀看。
法官強調,警察有責任防止任何人犯罪,包括警察本身,但圍觀的兩人身為較高職務的警察,卻沒有制止,等同鼓勵曾健超被施以暴力。
雨傘運動:2014年中共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全面封殺真普選,引起香港各界不滿,學界率先展開罷課行動,要求港府進行對話,一人一票選特首。
時任香港總督梁振英在雨傘運動中強硬打壓和平示威民眾,與主管港澳事務的江氏集團餘黨張德江合謀,企圖借雨傘運動鎮壓人群,製造如同當年「六四」的流血事件,好讓習近平在輿論中下臺。
七名警察的行為,折射出大陸中共警察執法的普遍特點。中共警察習慣於按上級的意圖或邪黨黨媒的導向去行事,把超越法律、踐踏法律,違反警察辦案程序、違法違憲,當作了中共邪黨與邪黨的公安機關給予的特權,久而久之,在警察和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頭腦裡,根本就沒有什麼法律觀念。
特別是在中共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1999年以來長達17年的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中,江氏集團控制媒體製造謊言,通過兩高對法律的錯誤解釋,通過公安內部文件欺騙、脅迫誘導、施加壓力,這種警察違法的表現達到極端。
在2015年大陸起訴江澤民大潮中,各地中共警察去訴江的法輪功學員家裡騷擾迫害。法輪功學員指出其上門騷擾、綁架,阻礙訴江的違法性,指出法輪功沒有違反中國現行的任何法律,是受憲法保護的,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大多數警察都覺得愕然和震驚,反而認為法輪功學員怎麼都對法律這麼清楚。他們對法律很陌生。
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根本指導、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佛家修煉大法。修煉法輪功沒有違反中國現行的任何法律,而且是受憲法保護的。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目前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能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不能定罪處罰,這是各國處罰刑事犯罪的通例。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判決法輪功學員所引用的法律通常是《刑法》第300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其中沒有說法輪功是×教組織,也沒有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因此,修煉法輪功完全符合法律不是犯罪。
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全文內容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公安部2000年和2005發佈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和公通字[2005]39號),宣佈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這一通知在2014年又公佈一次,內容中也沒有法輪功。
還有兩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解釋》,這兩個司法解釋全文內容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更何況上面這些文件不是法律。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即使根據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和規定,修煉法輪功也是合法的,是中共在違法,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
宣傳自己的信仰,揭露迫害真相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維護民眾的知情權。全世界沒有思想罪,刑法隻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各個國家都是如此。
《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信仰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真相,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事,也是合法的。這是中國法律體系中對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護,基本上與國際社會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標準相同。
自2000年起,海內外法輪功學員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在全球30多個國家,發起50多個刑事和民事訴訟,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及其幫兇,被稱為「21世紀最大的國際人權訴訟」。
2015年5月以來,在國內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其親屬和各界民眾,紛紛依法控告迫害法輪功的首惡江澤民,迄今已有20多萬民眾向最高檢或最高法控告了江澤民。
「善惡到頭終有報」。天懲的序幕也已經拉開,中共正在走向全面解體與崩潰,迫害者惡報連連。王立軍、薄熙來、李東生、周永康、郭伯雄等曾不可一世的迫害者紛紛落馬,江澤民、羅干、曾慶紅等元凶和罪無可赦的迫害者被徹底清算正在逼近。
對大陸的警察而言,七名香港警察是一面鏡子。多瞭解事實真相,多瞭解法輪功真相,多瞭解法律,多瞭解歷史,以法律為依據執法,做正直正義的警察,才能給自己和家人選擇一個好的未來。
──轉自《明慧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