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臘月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以下簡稱為「2017兩高《解釋》」)被公布,施行日期是2017年2月1日,正月初五。公布日和實施日,大概是一年當中人們比較不關心政事的兩個工作日。
在時間安排上,我們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解讀2017兩高《解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2017年秋天是邪黨的十九大,轉過年來的2018年初人大要換屆選舉(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公安部長都有換人的可能,實際上三個換了兩個),在這兩個會議之前,通過這個《解釋》重申一下迫害的基調,同時藉機彌補這場迫害此前在法律上的諸多漏洞,對江派邪惡勢力來說當然很重要。
2017兩高《解釋》的出台,顯然是專司迫害法輪功的610犯罪機構幕後操控的結果,這種幕後操控與以前的幾個「解釋」的出台沒什麼不同。不同的是,這一次610邪惡機構已經不僅僅滿足於幕後操控,在很大程度上,它的鬼影已經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顯現在台前。下面,我們結合一年多來邪黨各地法院打著法律幌子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具體案例,對《解釋》中一個看似不太起眼的法條進行剝繭抽絲,歷數其諸多罪惡累積成邪惡的種種表現。
2017兩高《解釋》第十五條「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總共不足四十個字,卻包含了至少六項罪惡。
罪惡之六:越俎代庖,濫用職權——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越過公安部為公安機關增設職能
對是否屬於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傳品的認定,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這是為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賦予權力和設定義務,會涉及職能的增加或機構、人員的調整,在公安部未參與聯署《解釋》的情況下,這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越過公安部為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增設職能,其越俎代庖和濫用職權表明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隨意性和兒戲化。
實際上,2018年3月,除了最高法院院長未變更外,公安部部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均發生變更。這個解釋無疑給新上任的公安部長下了個緊箍咒,使其不得不背上早就安置好了的黑鍋。
罪惡之五:上下其手,欲蓋彌彰——給下級公安機關賦權,使其有權否定2000年公安部辦公廳的既有結論
之所以將「認定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傳品」的權力交給「地級市」以上公安機關,是為了對抗2000年公安部辦公廳和中共中央辦公廳認定的共計14個邪教中沒有法輪功這一既定結論。迫害法輪功的案件,實踐中往往是在中級法院終審,因此實際上就是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來「認定邪教宣傳品」,相當於讓地級市的公安機關作出的「認定」對抗、否定公安部先前的認定,同時也是掩蓋中國官方2000年認定的邪教中沒有法輪功的事實。
罪惡之四:宗教裁判,以邪議正——共產無神論的公安機關行使宗教裁判權
當今,思想和信仰的傳播已經不是口耳相傳的時代,信仰的內容勢必通過載體記載和傳播,因此「認定邪教宣傳品」實際上就是「認定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而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說白了,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即使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宗教(異端)裁判所」,其判斷是否屬異端的權力要麼在教會,要麼由世俗司法官按照教會提供的教義為基礎行事,也就是說判斷異端需要有個信仰體系作為衡量標準。中世紀的宗教裁判,即使中共的祖宗馬克思都曾經對之大加撻伐(馬克思的目的在於通過撻伐教會進而否定宗教、摧毀人對神的正信),而在當今中國,這一醜行卻在大面積祕密上演。那麼,實踐當中「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什麼高深莫測的標準、依據來認定「邪教宣傳品」呢?各地迫害案件的《認定意見》中都有一句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均屬……」
這是說,無神論的公安機關認定「邪教宣傳品」依據的竟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解釋》,而這個《解釋》卻是專司迫害法輪功而炮製的。
罪惡之三:私相授受,作踐國法——《認定意見》並不在《刑事訴訟法》明確列舉的幾大證據之內,各地公安機關違法出具卻樂此不疲。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列明八項證據(而沒有「等」),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認定意見》不在上述八大證據之內。以上證據中的《鑑定意見》和《認定意見》比較相近,但是,《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出具《鑑定意見》的鑑定機構、鑑定人有嚴格的資格、專業要求,而且任何一份鑑定意見必須由鑑定人簽字才有效。近些年,鑑定機構已從公權力部門剝離、被社會鑑定機構取代,「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絕不是一個合法的鑑定機構,更不會有專業的鑑定人員,因此,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這是在玩弄文字遊戲規避《鑑定意見》的嚴格要求,與地方公安機關國保(610機構)勾結,作踐和破壞《刑事訴訟法》的實施。
罪惡之二:迎合鬼手,陷害下屬——610只要啟動了迫害程序就掌控了迫害結果,《解釋》是對承辦法輪功迫害案的法官、檢察官設定的魔咒,使他們無力掙扎。
實踐中,610只要抓了無辜的法輪功學員並掌握了所謂的「宣傳品」,案件轉到檢察院、法院後,由於最終「認定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傳品」又回到610(國保或者反邪教辦公室之類)手中,因此,無論過程中參與的檢察官、法官多麼公正守法,都難逃610的操控。從這個意義上,起訴程序、審判程序非但形同虛設,而且法官和檢察官被強迫為610的罪惡背書。2017兩高《解釋》實際上成為周強、曹建明等陷害基層法官、檢察官的魔咒。
罪惡之一:互為奧援,狼狽為奸——循環論證是潑皮,製造無窮罪惡是邪惡
這個所謂《解釋》給地方公安機關國保(610機構)「認定邪教宣傳品」的權力,地方公安機關國保(610機構)根據《解釋》得出「屬於邪教宣傳品」的結論,這就是魔王和小鬼在互相支援耍潑皮。魔王說:「我是不是鬼,由小鬼認定!」小鬼說:「根據魔王的意見,魔王不是鬼。」
實踐當中,游離於《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外的《認定意見》大面積被應用於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好人,以上種種嚴重違法與不合常理之處,非常簡單,一眼看穿;且又相當普遍,每天都在重複上演,製造累累罪惡。為什麼?這一切源於中共本質是個流氓化了的黑社會政權加邪教組織。
最後,結合《九評》中的一段話,再看上述《解釋》條文表面內容及其實踐應用中表現出的超越以往的下流無恥。中共的流氓本質,害怕失去權力的本能,註定了它不會尊重人民的權利。它在偽裝人權上所花的人力物力財力,遠遠超過其真正用於改善人權的努力。共產流氓肆虐中華,這是中國人民的大不幸。
──轉自《明慧網》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李明心)
在時間安排上,我們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解讀2017兩高《解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2017年秋天是邪黨的十九大,轉過年來的2018年初人大要換屆選舉(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公安部長都有換人的可能,實際上三個換了兩個),在這兩個會議之前,通過這個《解釋》重申一下迫害的基調,同時藉機彌補這場迫害此前在法律上的諸多漏洞,對江派邪惡勢力來說當然很重要。
2017兩高《解釋》的出台,顯然是專司迫害法輪功的610犯罪機構幕後操控的結果,這種幕後操控與以前的幾個「解釋」的出台沒什麼不同。不同的是,這一次610邪惡機構已經不僅僅滿足於幕後操控,在很大程度上,它的鬼影已經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顯現在台前。下面,我們結合一年多來邪黨各地法院打著法律幌子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具體案例,對《解釋》中一個看似不太起眼的法條進行剝繭抽絲,歷數其諸多罪惡累積成邪惡的種種表現。
2017兩高《解釋》第十五條「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總共不足四十個字,卻包含了至少六項罪惡。
罪惡之六:越俎代庖,濫用職權——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越過公安部為公安機關增設職能
對是否屬於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傳品的認定,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這是為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賦予權力和設定義務,會涉及職能的增加或機構、人員的調整,在公安部未參與聯署《解釋》的情況下,這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越過公安部為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增設職能,其越俎代庖和濫用職權表明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隨意性和兒戲化。
實際上,2018年3月,除了最高法院院長未變更外,公安部部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均發生變更。這個解釋無疑給新上任的公安部長下了個緊箍咒,使其不得不背上早就安置好了的黑鍋。
罪惡之五:上下其手,欲蓋彌彰——給下級公安機關賦權,使其有權否定2000年公安部辦公廳的既有結論
之所以將「認定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傳品」的權力交給「地級市」以上公安機關,是為了對抗2000年公安部辦公廳和中共中央辦公廳認定的共計14個邪教中沒有法輪功這一既定結論。迫害法輪功的案件,實踐中往往是在中級法院終審,因此實際上就是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來「認定邪教宣傳品」,相當於讓地級市的公安機關作出的「認定」對抗、否定公安部先前的認定,同時也是掩蓋中國官方2000年認定的邪教中沒有法輪功的事實。
罪惡之四:宗教裁判,以邪議正——共產無神論的公安機關行使宗教裁判權
當今,思想和信仰的傳播已經不是口耳相傳的時代,信仰的內容勢必通過載體記載和傳播,因此「認定邪教宣傳品」實際上就是「認定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而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說白了,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即使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宗教(異端)裁判所」,其判斷是否屬異端的權力要麼在教會,要麼由世俗司法官按照教會提供的教義為基礎行事,也就是說判斷異端需要有個信仰體系作為衡量標準。中世紀的宗教裁判,即使中共的祖宗馬克思都曾經對之大加撻伐(馬克思的目的在於通過撻伐教會進而否定宗教、摧毀人對神的正信),而在當今中國,這一醜行卻在大面積祕密上演。那麼,實踐當中「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什麼高深莫測的標準、依據來認定「邪教宣傳品」呢?各地迫害案件的《認定意見》中都有一句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均屬……」
這是說,無神論的公安機關認定「邪教宣傳品」依據的竟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解釋》,而這個《解釋》卻是專司迫害法輪功而炮製的。
罪惡之三:私相授受,作踐國法——《認定意見》並不在《刑事訴訟法》明確列舉的幾大證據之內,各地公安機關違法出具卻樂此不疲。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列明八項證據(而沒有「等」),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認定意見》不在上述八大證據之內。以上證據中的《鑑定意見》和《認定意見》比較相近,但是,《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出具《鑑定意見》的鑑定機構、鑑定人有嚴格的資格、專業要求,而且任何一份鑑定意見必須由鑑定人簽字才有效。近些年,鑑定機構已從公權力部門剝離、被社會鑑定機構取代,「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絕不是一個合法的鑑定機構,更不會有專業的鑑定人員,因此,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這是在玩弄文字遊戲規避《鑑定意見》的嚴格要求,與地方公安機關國保(610機構)勾結,作踐和破壞《刑事訴訟法》的實施。
罪惡之二:迎合鬼手,陷害下屬——610只要啟動了迫害程序就掌控了迫害結果,《解釋》是對承辦法輪功迫害案的法官、檢察官設定的魔咒,使他們無力掙扎。
實踐中,610只要抓了無辜的法輪功學員並掌握了所謂的「宣傳品」,案件轉到檢察院、法院後,由於最終「認定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傳品」又回到610(國保或者反邪教辦公室之類)手中,因此,無論過程中參與的檢察官、法官多麼公正守法,都難逃610的操控。從這個意義上,起訴程序、審判程序非但形同虛設,而且法官和檢察官被強迫為610的罪惡背書。2017兩高《解釋》實際上成為周強、曹建明等陷害基層法官、檢察官的魔咒。
罪惡之一:互為奧援,狼狽為奸——循環論證是潑皮,製造無窮罪惡是邪惡
這個所謂《解釋》給地方公安機關國保(610機構)「認定邪教宣傳品」的權力,地方公安機關國保(610機構)根據《解釋》得出「屬於邪教宣傳品」的結論,這就是魔王和小鬼在互相支援耍潑皮。魔王說:「我是不是鬼,由小鬼認定!」小鬼說:「根據魔王的意見,魔王不是鬼。」
實踐當中,游離於《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外的《認定意見》大面積被應用於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好人,以上種種嚴重違法與不合常理之處,非常簡單,一眼看穿;且又相當普遍,每天都在重複上演,製造累累罪惡。為什麼?這一切源於中共本質是個流氓化了的黑社會政權加邪教組織。
最後,結合《九評》中的一段話,再看上述《解釋》條文表面內容及其實踐應用中表現出的超越以往的下流無恥。中共的流氓本質,害怕失去權力的本能,註定了它不會尊重人民的權利。它在偽裝人權上所花的人力物力財力,遠遠超過其真正用於改善人權的努力。共產流氓肆虐中華,這是中國人民的大不幸。
──轉自《明慧網》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李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