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祕密演說」之後,隨之而來的是實行一系列具體措施,來完成已採取的有限步驟。1956年3月和4月,當局頒布多項法令,針對的是據稱因勾結納粹德國而受懲罰並於1943至1945年被驅逐的各族群「特殊移民」。根據法令,這些人「不再受到內務部的行政監視」。不過,沒有歸還他們被沒收的財物,也未允許他們返鄉。這些折衷辦法遭遇了相當大的憤怒,許多被放逐者拒絕簽署聲明放棄賠償、歸還財物及獲得返鄉權的一切要求。面對政治氣候和公眾情緒的顯著轉變,蘇聯政府作出新的讓步。1957年1月9日,政府再次承認戰後被立即廢除的、被驅逐民族的共和國和自治區。只有克裡米亞的韃靼人自治共和國沒有被恢復。
三十多年來,克裡米亞韃靼人一直為爭取返鄉權而奮鬥。自1957年起,卡拉恰伊人、卡爾梅克人、巴爾卡爾人、車臣人和印古什人慢慢開始數以萬計地返鄉。對他們來說,當局沒有讓任何事情變得容易。試圖搬回故居的被放逐者與1945年從鄰近地區被遷到那裡的俄羅斯移民,爆發了眾多糾紛。由於沒有propiski(當地警方頒發的許可證,授予在特定地點居住的權利),返回的被放逐者再次被迫住在棚戶區、營地和其它臨時住房裡,因未能遵守護照法(一種犯法行為,能帶來兩年監禁)而受到被捕的永久性威脅。1958年7月,車臣首府格羅茲尼(Grozny)成了俄羅斯人與車臣人之間血腥衝突的現場。只有在當局釋放資金,為前被放逐者建造住處之後,才建立了一種不安定的和平。
按照官方的說法,「特殊移民」這一類別,一直存在到1960年1月。擺脫這種賤民身分的最後一批被放逐者是烏克蘭人和波羅的海國家的人。面對返鄉遭遇更多行政障礙的前景,逾半烏克蘭人和波羅的海人在他們被放逐的地方定居下來。
1954至1955年,9萬名「反革命分子」從古拉格獲釋;1956年至1957年,在(蘇共)二十大之後,近31萬人獲釋。1959年1月1日,營地中只剩下11,000名政治犯。為加快釋放囚犯,200多個特別審查委員會被派進營地,並頒布了幾次大赦。然而,釋放並不是平反的同義語。1956年和1957年,不到6萬人獲得任何形式的赦免。絕大多數人不得不等待數年,有時甚至是數十年,才能獲得平反證書。儘管如此,1956年仍作為返鄉之年銘刻在大眾的記憶中,瓦西裡.格羅斯曼在其小說《一切終將逝去》(All Things Pass)中對它作了很好的描述。這種大規模返鄉,幾乎完全在官方的沉默中進行;加之意識到對數百萬人來說返鄉從來不會成為可能,使很多人陷入深深的困惑,開始了一場巨大的社會和道德創傷──在分裂社會中的一場悲劇性對抗。正如莉迪婭.楚科夫斯卡婭(Lidia Chukovskaya)所寫的,「兩名俄羅斯人彼此望著對方的眼睛:實施監禁的俄羅斯人與被監禁的俄羅斯人。」面對這種情況,當局最初的反應是,不答應任何個人或團體關於起訴官員的要求;這些官員,在「個人崇拜」期間違反了社會主義法律或使用了任何非法調查手段。申訴的唯一途徑是黨控制下的委員會。政治當局就赦免問題向法院發出指示,明確表示以黨員和士兵為第一優先。期間,沒有發生任何清洗。
在釋放政治犯以後,後斯大林時代的古拉格見證了囚犯人數的減少。之後,囚犯人數於上世紀50年代晚期和60年代初期,穩定在90萬人左右:作為核心的30萬名普通罪犯和長時間服刑的慣犯;還有60萬名輕罪犯人,他們被依法判處與所犯罪行相當不成比例的刑期。在移民,以及遠北和遠東地區自然和礦產資源的開採方面,古拉格所發揮的先鋒作用開始逐漸消失;巨大的斯大林主義監獄慢慢拆分成較小的單元。古拉格的布局也發生了變化。大多數營地又在蘇聯的歐洲部分建立起來。就其特徵而言,後斯大林時代的監禁,仍有別於正常的法律體系,但其目的更加常規化,一如其它社會中那樣。根據鎮壓的需要,各種群體被列為普遍罪犯,冠以酗酒、破壞和寄生的罪名。還有少數人(每年幾百人)根據1960年通過的新刑法第70條和第190條被判刑。
這些減刑和大赦是通過刑事立法的一些重大變化完成的。首波改革包括1956年4月25日的法律。該法廢除了禁止工人離職的1940年法律。勞動法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譯者註:是指對有關的某些行為取消刑事處罰,不再列入刑事犯罪)的第一步之後,隨之而來的是其它幾項局部措施。它們隨著1958年12月25日新「刑法基礎」的通過而系統化。這些新法廢除了早期刑法典中的幾個關鍵術語,包括「人民的敵人」和「反革命罪行」。法律責任年齡從14歲提升至16歲;用暴力和酷刑來逼供,被宣布為非法;被控犯罪的人在調查的所有階段都要到場,並有權擁有一名了解案件細節的律師;除極少數例外情況外,所有審判都是公開的。然而,1960年的刑法典確實保留了幾條允許懲罰任何形式的政治或意識形態偏差的條款。根據第70條,凡是「被逮到散布反蘇宣傳……以虛假聲稱的形式詆毀國家」的人,可判處關集中營6個月至7年,隨後是流放2到5年。第190條要求,但凡未能譴責反蘇行為,要判處關集中營3年或從事3年的社區服務。上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這兩項條款被廣泛用於懲罰政治或意識形態的「偏差」。每年因「反蘇維埃主義」(Anti-Sovietism)被判刑的數百人中,有90%是依據這兩項條款被定罪。 (待續)
(編者按:《共產主義黑皮書》依據原始檔案資料,系統地詳述了共產主義在世界各地製造的「罪行、恐怖和鎮壓」。本書1997年在法國首度出版後,震撼歐美,被譽為是對「一個世紀以來共產主義專制的真正裡程碑式的總結」。大紀元和博大出版社獲得本書原著出版方簽約授權,翻譯和發行中文全譯本。大紀元網站率先連載,以饗讀者。文章標題為編者所加。)
──轉自《大紀元》
(責任編輯:李明心)
三十多年來,克裡米亞韃靼人一直為爭取返鄉權而奮鬥。自1957年起,卡拉恰伊人、卡爾梅克人、巴爾卡爾人、車臣人和印古什人慢慢開始數以萬計地返鄉。對他們來說,當局沒有讓任何事情變得容易。試圖搬回故居的被放逐者與1945年從鄰近地區被遷到那裡的俄羅斯移民,爆發了眾多糾紛。由於沒有propiski(當地警方頒發的許可證,授予在特定地點居住的權利),返回的被放逐者再次被迫住在棚戶區、營地和其它臨時住房裡,因未能遵守護照法(一種犯法行為,能帶來兩年監禁)而受到被捕的永久性威脅。1958年7月,車臣首府格羅茲尼(Grozny)成了俄羅斯人與車臣人之間血腥衝突的現場。只有在當局釋放資金,為前被放逐者建造住處之後,才建立了一種不安定的和平。
按照官方的說法,「特殊移民」這一類別,一直存在到1960年1月。擺脫這種賤民身分的最後一批被放逐者是烏克蘭人和波羅的海國家的人。面對返鄉遭遇更多行政障礙的前景,逾半烏克蘭人和波羅的海人在他們被放逐的地方定居下來。
1954至1955年,9萬名「反革命分子」從古拉格獲釋;1956年至1957年,在(蘇共)二十大之後,近31萬人獲釋。1959年1月1日,營地中只剩下11,000名政治犯。為加快釋放囚犯,200多個特別審查委員會被派進營地,並頒布了幾次大赦。然而,釋放並不是平反的同義語。1956年和1957年,不到6萬人獲得任何形式的赦免。絕大多數人不得不等待數年,有時甚至是數十年,才能獲得平反證書。儘管如此,1956年仍作為返鄉之年銘刻在大眾的記憶中,瓦西裡.格羅斯曼在其小說《一切終將逝去》(All Things Pass)中對它作了很好的描述。這種大規模返鄉,幾乎完全在官方的沉默中進行;加之意識到對數百萬人來說返鄉從來不會成為可能,使很多人陷入深深的困惑,開始了一場巨大的社會和道德創傷──在分裂社會中的一場悲劇性對抗。正如莉迪婭.楚科夫斯卡婭(Lidia Chukovskaya)所寫的,「兩名俄羅斯人彼此望著對方的眼睛:實施監禁的俄羅斯人與被監禁的俄羅斯人。」面對這種情況,當局最初的反應是,不答應任何個人或團體關於起訴官員的要求;這些官員,在「個人崇拜」期間違反了社會主義法律或使用了任何非法調查手段。申訴的唯一途徑是黨控制下的委員會。政治當局就赦免問題向法院發出指示,明確表示以黨員和士兵為第一優先。期間,沒有發生任何清洗。
在釋放政治犯以後,後斯大林時代的古拉格見證了囚犯人數的減少。之後,囚犯人數於上世紀50年代晚期和60年代初期,穩定在90萬人左右:作為核心的30萬名普通罪犯和長時間服刑的慣犯;還有60萬名輕罪犯人,他們被依法判處與所犯罪行相當不成比例的刑期。在移民,以及遠北和遠東地區自然和礦產資源的開採方面,古拉格所發揮的先鋒作用開始逐漸消失;巨大的斯大林主義監獄慢慢拆分成較小的單元。古拉格的布局也發生了變化。大多數營地又在蘇聯的歐洲部分建立起來。就其特徵而言,後斯大林時代的監禁,仍有別於正常的法律體系,但其目的更加常規化,一如其它社會中那樣。根據鎮壓的需要,各種群體被列為普遍罪犯,冠以酗酒、破壞和寄生的罪名。還有少數人(每年幾百人)根據1960年通過的新刑法第70條和第190條被判刑。
這些減刑和大赦是通過刑事立法的一些重大變化完成的。首波改革包括1956年4月25日的法律。該法廢除了禁止工人離職的1940年法律。勞動法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譯者註:是指對有關的某些行為取消刑事處罰,不再列入刑事犯罪)的第一步之後,隨之而來的是其它幾項局部措施。它們隨著1958年12月25日新「刑法基礎」的通過而系統化。這些新法廢除了早期刑法典中的幾個關鍵術語,包括「人民的敵人」和「反革命罪行」。法律責任年齡從14歲提升至16歲;用暴力和酷刑來逼供,被宣布為非法;被控犯罪的人在調查的所有階段都要到場,並有權擁有一名了解案件細節的律師;除極少數例外情況外,所有審判都是公開的。然而,1960年的刑法典確實保留了幾條允許懲罰任何形式的政治或意識形態偏差的條款。根據第70條,凡是「被逮到散布反蘇宣傳……以虛假聲稱的形式詆毀國家」的人,可判處關集中營6個月至7年,隨後是流放2到5年。第190條要求,但凡未能譴責反蘇行為,要判處關集中營3年或從事3年的社區服務。上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這兩項條款被廣泛用於懲罰政治或意識形態的「偏差」。每年因「反蘇維埃主義」(Anti-Sovietism)被判刑的數百人中,有90%是依據這兩項條款被定罪。 (待續)
(編者按:《共產主義黑皮書》依據原始檔案資料,系統地詳述了共產主義在世界各地製造的「罪行、恐怖和鎮壓」。本書1997年在法國首度出版後,震撼歐美,被譽為是對「一個世紀以來共產主義專制的真正裡程碑式的總結」。大紀元和博大出版社獲得本書原著出版方簽約授權,翻譯和發行中文全譯本。大紀元網站率先連載,以饗讀者。文章標題為編者所加。)
──轉自《大紀元》
(責任編輯:李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