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清:論江澤民如何利用中共邪教破壞法律實施(一)

2022年12月05日評論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2年12月06日訊】自1999年之後,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除了明目張膽的非法勞教、非法綁架法輪功學員到洗腦班(根據中國刑法238條,很明確,這是非法拘禁罪))。最主要的迫害依據是中國刑法300條第一款----「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
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法律實施,也沒有任何犯罪行為,恰恰是江澤民犯罪集團利用中共邪教破壞了法律實施。
本文將從法律專業的角度,詳細分析刑法300條的邏輯脈絡,從實體和程序兩個角度,刨析這條法律規範是如何適用於江澤民及其迫害集團的犯罪行為的。

一、「破壞法律實施罪」罪狀分析

在刑法中,刑法分則會詳細描述一條罪名的特徵,這就是罪狀。刑法300條第一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後半段是具體的處罰措施。
按照法律原則,罪狀的核心是行為,「無行為,無犯罪」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是這條罪狀的行為描述,所以,在這個條款中,「破壞法律實施」就是這個條款的最本質內容。至於利用什麼什麼,只是實施這個行為的一種手段。因此,這個罪名也可以簡稱為「破壞法律實施罪」。

1.法律實施的含義

根據法理學中的定義,法律實施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規範的要求和規定在社會生活中得以貫徹和實現的活動,包括守法、法律適用和法律執行, 法律適用就是司法,法律執行就是行政執法。
守法,即私權利主體、公權力主體遵守法律,行使權力(權利)、履行義務,這是法律實施的最圓滿狀態。
但是,社會不總是完善的,很多時候,法律的會得不到遵守。這樣就需要法律的執行和法律的適用,適用法律制裁或者處罰的方式促使法律得以實施。
法律的執行就是行政機構執行法律,由行政機構行使,行政執法。
法律的適用就是司法,即法院等司法機構用法律裁判案件,解決糾紛。
行政執法需要的是行政權(力),司法裁判需要的是司法權(力),無論是行政權力還是司法權力,都是憲法授予的權力,都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行使權力。

2.破壞法律實施

既然,法律實施是讓法律變為現實中的權利和義務,那麼,破壞法律實施就是使法律規範不能在社會生活中得以貫徹和實現。
法律不被遵守是一種法律不能實施的狀態。
但是,不守法的主體會以違法或者犯罪的形式受到法律制裁或者處罰。從制度角度而言,國家設立執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的目地就在於,通過法律制裁,使法律被遵守或者恢復被破壞的法律權利義務規定,保證法律得到實施。
所以,作為私權利主體,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都不可能破壞了法律實施。不守法會導致違法或者犯罪,承擔法律責任,遭到法律制裁。
作為公權力主體來說,有兩種情況,一個是公權力個別主體違法行使權力,如瀆職罪或者徇私枉法罪,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
另一種情況是,整個的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受制於上級公權力,按照上級命令而不是法律規定執法或者司法,即權力大於整個法律。
這是典型的破壞法律的實施。這種情況下,只有掌握了一個國家最高權力或者特定權力的主體,才有能力和可能破壞了法律實施。

3.利用某某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根據刑法300條罪狀描述,破壞法律實施是行為狀態描述,但是,這種行為還需要一種特定的手段,即「利用某某組織或者邪教」,破壞了法律實施。
那麼,按照上面的分析,如果能破壞了法律的實施,個人,即使是有權力的個人也難以做到,這就需要有一種特別的制度規定,一個組織或者宗教,凌駕於國家的法律之上,個人要藉助於這個組織或者力量,才能掌控整個國家的司法制度和行政權力,使行政權和司法權都不再按照法律執法和司法,才能破壞了法律實施。
從人類歷史來看,這樣形態的國家,要麼是政教合一的國家,宗教權力能干預世俗國家的權力和法律,要麼是黨政不分的國家,一個政黨組織的意志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
只有掌握了這樣的宗教權力或者政黨權力的人,才能有能力利用這種宗教或者組織的力量,破壞法律實施,整個國家的制度按照個人的意志運行,法律形同虛設。
在中國,中國共產黨的黨魁江澤民就是藉助於共產黨組織的力量,讓自己的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憲法至上,肆無忌憚的破環法律實施,侵犯中國公民的基本人權。

二、江澤民如何破壞法律實施

1.建立凌駕於國家制度之上非法機構---「610辦公室」

眾所周知,自1949年之後,共產黨霸占了中國大陸的政權,一直黨政不分,共產黨組織凌駕於中國的憲法和國家之上,壟斷權力和一切社會資源。任何一個國家機構,都必須接受共產黨組織的約束,從政府各個部門到司法機關,各類學校、醫院、社會組織,還有軍隊,都有黨組織,黨的書記是掌握最高權力。中國的所有的公權力,都被中共壟斷。
江澤民作為中共的黨魁,把控最高權力。為了迫害法輪功,江澤民就利用了中共的這種絕對權力,以共產黨組織的而名義逼迫原本不同意迫害的其他中央常委,又利用共產黨的這種絕對權力,設立了凌駕於所有國家權力之上的非法組織----「610辦公室」。
「610辦公室」作為黨務機構,類似於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沒有憲法依據,但是卻控制所有的權力,中國國家機構中的所有公權力機構和組織都必須貫徹「610辦公室」的指令和命令,配合江澤民參與迫害。
在江澤民的和共產黨的淫威之下,「610」非法組織遍及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中央到省、市、縣區,一直延伸到最基層的街道、鄉鎮、企業、學校。動用包括軍隊、武警、公安、檢察院、法院、國安、看守所、勞教所、少管所、戒毒所、監獄等一切機構參與迫害,調動包括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互聯網在內的一切國家宣傳機器,最優先地動用規模龐大的財政資金(中國政府四分之一的財政收入),在國際國內,通過誹謗和造謠宣傳抹黑法輪功,煽動仇恨法輪功,打壓迫害法輪功。
整個罪惡的犯罪鏈條讓整個國家機構淪為犯罪的幫凶,一直延續著的且還在持續著的犯罪手段包括剝奪自由、強制洗腦、酷刑折磨、非法抄家、開除公職、甚至活摘器官。
2005年,高智晟律師在給當時時任國家主席的胡錦濤和總理溫家寶的公開信中說:「十幾日的調查,我再次看到了令我痛徹心肺的真相,『610』辦公室,至少可以這樣稱謂它——國家政權內且高於政權力量的黑社會組織,它是可以操縱、調控一切政權資源的黑社會組織。一個國家憲法及國家的權力結構安排規範中沒有的組織,卻『行使』著本只能由國家機關才能行使的權力及許多連國家機關都根本不能行使的『權力』。它『行使』著在這個星球上,人類有國家文明以來,作為國家從不能擁有的權力。 ……我們看到了,被以『610』為符號化的權力,正在持續地以殺戮人的肉體及精神、以鐐銬和鎖鏈、電刑、老虎凳等形式與我們的人民『打交道』,這種已完全黑社會化了的權力正在持續地折磨著我們的母親、我們的姐妹、我們的孩子及我們的整個民族」(引自高智晟律師的公開信)。
(待續)
(作者提供/責任編輯: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