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8月25日訊】8 月20日,《人民日報》以「公安機關集中專項打擊網絡謠言」標題報導記者黃慶暢專題報導「當前互聯網上製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活動猖獗,網絡謠言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廣大老百姓強烈呼籲整治網絡亂象。為回應百姓關切,公安部根據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的線索,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擊網絡有組織製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日前,北京警方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根據群眾舉報,依法立案偵查,一舉打掉一個在互聯網蓄意製造傳播謠言、惡意侵害他人名譽,非法攫取經濟利益的網絡推手公司——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抓獲秦志暉(網名秦火火,男,30歲,湖南省衡南縣香花村人,高中畢業,曾是爾瑪公司員工)、楊秀宇(網名「立二拆四」,男,40歲,吉林省白山市七道江鎮人,系爾瑪公司創辦人)及公司其他成員。
「前不久,一則嚴重詆毀雷鋒形象的信息在互聯網上迅速傳播,雷鋒的光輝形象迅即遭到部分網民的質疑。許多網民向北京公安機關報警,要求徹查詆毀雷鋒形象的謠言製造者。北京警方立即開展工作,通過縝密偵查,一個以「秦火火」 秦志暉、「立二拆四」 楊秀宇為首,專門通過互聯網策劃製造網絡事件,蓄意製造傳播謠言、惡意侵害他人名譽、非法牟取暴利的網絡推手公司浮出水面。」「編造雷鋒生活奢侈情節,污稱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國家製造的;利用「郭美美個人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編造了一些地方公務員被要求必須向紅十字會捐款的謠言,惡意攻擊中國的慈善制度;捏造全國殘聯主席張海迪擁有日本國籍,並將著名軍事專家、資深媒體記者、社會名人和一些普通群眾作為攻擊對象,無中生有編造故事,惡意造謠抹黑中傷。」
……
咋一看,《人民日報》上的這篇文章似乎振振有詞、道理十足。但是仔細一分析,不難發現大有問題:一、它犯了偷換概念的邏輯錯誤,其文中標題和前文講的是「打擊造謠和傳謠」,屬於造謠和傳播謠言的範疇,根據現行中國法律,該行為只是違反了《治安處罰法》,由公安機關管理,但不是犯罪行為,不受刑事打擊;而後文卻是指責「秦火火」秦志暉、「立二拆四」楊秀宇在「編造雷鋒生活奢侈情節」、「編造了一些地方公務員被要求必須向紅十字會捐款的謠言,惡意攻擊中國的慈善制度;捏造全國殘聯主席張海迪擁有日本國籍,並將著名軍事專家、資深媒體記者、社會名人和一些普通群眾作為攻擊對象,無中生有編造故事」,該類行為是誹謗他人的行為,不屬於治安處罰制裁的對象,屬於刑法上的親告罪之一的誹謗罪,並且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嚴重情節」才觸犯刑律或由受害人告訴才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二、從刑事法律上說,不是「秦火火」 秦志暉、和「立二拆四」 楊秀宇應受法律制裁,而是全國公安機關中參與打擊這類「犯罪」活動的公安人員在濫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應當受刑事制裁。退一萬步講,既是「秦火火」 秦志暉、和「立二拆四」 楊秀宇的誹謗罪成立,公安機關也無權管轄,只能由當事人(或近親屬)或檢察院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謠言一般是憑空想像或故意編造的傳言,製造這種傳言的行為被稱作「造謠」,傳播該傳言的行為被認為是「傳謠」。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對造謠和傳謠的處罰的法律依據只有《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誹謗罪,是指捏造並散佈某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對誹謗罪的定性和處罰是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到法院控告或起訴才處理,如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之所以將誹謗罪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主要是因為誹謗行為大都發生在鄰居、同事之間,在多數場所下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訴訟,會產生相反的效果。所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指在一下兩種情況:一是誹謗情節特別嚴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殺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後果,被害人失去了自訴能力;二是誹謗黨(筆者註:專指中國共產黨,這也是中國特有的法條,在世界法制史上極為罕見)和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對象,即損害他人名譽,又危害國家利益。
所以,在本案中,行為人「秦火火」秦志暉、和「立二拆四」楊秀宇的行為如果屬於造謠和傳謠的話,那麼公安機關只能對他們二人進行治安處罰,無權以打擊犯罪行為的名義對他們進行抓捕;如果行為人「秦火火」 秦志暉、和「立二拆四」 楊秀宇的行為符合誹謗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話,也只能由受害人本人、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訴。公安機關也無權管轄此案。
姑且認定本案中的行為人「秦火火」 秦志暉、和「立二拆四」 楊秀宇的行為「符合」誹謗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但是本案中的「受害人」雷鋒的近親屬、郭美美、張海迪、「7•23」動車事故的當事人前鐵道部和一些亂七八糟的什麼著名軍事專家、資深媒體記者、社會名人等從來沒有到法院去控告「加害人」——「秦火火」 秦志暉、和「立二拆四」 楊秀宇。而中國的公安機關放著那麼多殺人放火的案子不管,卻狗咬耗子管起這閒事來,其用心恐怕是酒翁之醉,聯想近來一批致力於和平,理性,非暴力運動者們被抓被關的事實!公安此舉的司馬昭之心也就不明自現了。
我們也不妨推測假如「秦火火」秦志暉、和「立二拆四」楊秀宇所說是真的呢?那麼,他們這種敢於質疑名人,勇於否定虛假偶像的行為不僅不違法,而且值得弘揚。
央視播出「秦火火」 秦志暉、和「立二拆四」 楊秀宇被刑拘的消息,人們並不感到意外,因為在這之前有許多和平、理性維權民主人士已被刑拘,只不過被欲加之罪之名不一樣而已,總之一句話,你說了暴政不愛聽的話,揭露了它的黑暗,你就犯了罪,就要抓你、關你、判你。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前不久,一則嚴重詆毀雷鋒形象的信息在互聯網上迅速傳播,雷鋒的光輝形象迅即遭到部分網民的質疑。許多網民向北京公安機關報警,要求徹查詆毀雷鋒形象的謠言製造者。北京警方立即開展工作,通過縝密偵查,一個以「秦火火」 秦志暉、「立二拆四」 楊秀宇為首,專門通過互聯網策劃製造網絡事件,蓄意製造傳播謠言、惡意侵害他人名譽、非法牟取暴利的網絡推手公司浮出水面。」「編造雷鋒生活奢侈情節,污稱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國家製造的;利用「郭美美個人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編造了一些地方公務員被要求必須向紅十字會捐款的謠言,惡意攻擊中國的慈善制度;捏造全國殘聯主席張海迪擁有日本國籍,並將著名軍事專家、資深媒體記者、社會名人和一些普通群眾作為攻擊對象,無中生有編造故事,惡意造謠抹黑中傷。」
……
咋一看,《人民日報》上的這篇文章似乎振振有詞、道理十足。但是仔細一分析,不難發現大有問題:一、它犯了偷換概念的邏輯錯誤,其文中標題和前文講的是「打擊造謠和傳謠」,屬於造謠和傳播謠言的範疇,根據現行中國法律,該行為只是違反了《治安處罰法》,由公安機關管理,但不是犯罪行為,不受刑事打擊;而後文卻是指責「秦火火」秦志暉、「立二拆四」楊秀宇在「編造雷鋒生活奢侈情節」、「編造了一些地方公務員被要求必須向紅十字會捐款的謠言,惡意攻擊中國的慈善制度;捏造全國殘聯主席張海迪擁有日本國籍,並將著名軍事專家、資深媒體記者、社會名人和一些普通群眾作為攻擊對象,無中生有編造故事」,該類行為是誹謗他人的行為,不屬於治安處罰制裁的對象,屬於刑法上的親告罪之一的誹謗罪,並且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嚴重情節」才觸犯刑律或由受害人告訴才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二、從刑事法律上說,不是「秦火火」 秦志暉、和「立二拆四」 楊秀宇應受法律制裁,而是全國公安機關中參與打擊這類「犯罪」活動的公安人員在濫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應當受刑事制裁。退一萬步講,既是「秦火火」 秦志暉、和「立二拆四」 楊秀宇的誹謗罪成立,公安機關也無權管轄,只能由當事人(或近親屬)或檢察院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謠言一般是憑空想像或故意編造的傳言,製造這種傳言的行為被稱作「造謠」,傳播該傳言的行為被認為是「傳謠」。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對造謠和傳謠的處罰的法律依據只有《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誹謗罪,是指捏造並散佈某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對誹謗罪的定性和處罰是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到法院控告或起訴才處理,如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之所以將誹謗罪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主要是因為誹謗行為大都發生在鄰居、同事之間,在多數場所下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訴訟,會產生相反的效果。所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指在一下兩種情況:一是誹謗情節特別嚴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殺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後果,被害人失去了自訴能力;二是誹謗黨(筆者註:專指中國共產黨,這也是中國特有的法條,在世界法制史上極為罕見)和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對象,即損害他人名譽,又危害國家利益。
所以,在本案中,行為人「秦火火」秦志暉、和「立二拆四」楊秀宇的行為如果屬於造謠和傳謠的話,那麼公安機關只能對他們二人進行治安處罰,無權以打擊犯罪行為的名義對他們進行抓捕;如果行為人「秦火火」 秦志暉、和「立二拆四」 楊秀宇的行為符合誹謗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話,也只能由受害人本人、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訴。公安機關也無權管轄此案。
姑且認定本案中的行為人「秦火火」 秦志暉、和「立二拆四」 楊秀宇的行為「符合」誹謗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但是本案中的「受害人」雷鋒的近親屬、郭美美、張海迪、「7•23」動車事故的當事人前鐵道部和一些亂七八糟的什麼著名軍事專家、資深媒體記者、社會名人等從來沒有到法院去控告「加害人」——「秦火火」 秦志暉、和「立二拆四」 楊秀宇。而中國的公安機關放著那麼多殺人放火的案子不管,卻狗咬耗子管起這閒事來,其用心恐怕是酒翁之醉,聯想近來一批致力於和平,理性,非暴力運動者們被抓被關的事實!公安此舉的司馬昭之心也就不明自現了。
我們也不妨推測假如「秦火火」秦志暉、和「立二拆四」楊秀宇所說是真的呢?那麼,他們這種敢於質疑名人,勇於否定虛假偶像的行為不僅不違法,而且值得弘揚。
央視播出「秦火火」 秦志暉、和「立二拆四」 楊秀宇被刑拘的消息,人們並不感到意外,因為在這之前有許多和平、理性維權民主人士已被刑拘,只不過被欲加之罪之名不一樣而已,總之一句話,你說了暴政不愛聽的話,揭露了它的黑暗,你就犯了罪,就要抓你、關你、判你。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