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巧琴做好人被迫害命危 家屬要求取保被拒

2015年04月06日法輪功人權
【新唐人2015年04月06日訊】我是現羈押在上海徐匯區看守所黃巧琴的家屬,我媽媽現在的身體情況非常糟糕,假牙脫落,無法正常進食,血糖又非常的高,我們作為子女的甚是擔心媽媽的身體,希望你們能夠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審的建議,讓我媽媽可以得到比較好的照顧,身體可以有所恢復。

我是學醫的,所以我非常清楚糖尿病的危險性,糖尿病長期存在的高血糖,久病可引起多系統損害,特別是眼、腎、心臟、血管、神經的慢性損害、功能障礙,病情嚴重或及時時可發生急性代謝紊亂。聽說我媽媽的血糖很高,可是她的牙齒又不好,所以給她吃的是病號粥。我想您也應該知道,粥中的澱粉是非常高的,糖尿病患者是不允許進食粥的。更何況糖尿病患者都有癥狀即多飲,這是因為排尿多,身體需要補充丟失的水分的結果;多食:身體不能很好地利用糖分的結果。但是媽媽在看守所裡怎麼可能做到多食呢?作息時間都是固定好的,如此這樣血糖會低引起低血糖,喝粥血糖會高引起酮症酸中毒,這不是在惡性循環嗎?血糖忽高忽低,這樣是很危險的。在單位糖尿病患者我們是嚴密監測的,無論白天和晚上。我媽媽現在眼鏡看不清,模糊,我想這跟糖尿病不無關係吧!?因為它會累及眼部的病變,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是最常見危害最大的。

我想我們家的情況您是有所了解的,在上一次給您的信件中也提到了,我們是單親家庭,媽媽以一人之力把我們姐弟三人養育成人,媽媽在這其中的艱辛和不易是難以想像的,要一一的講述,聽者落淚,聞者都會報以尊敬之情。大家都會嘖嘖點頭說一句「你媽媽不容易,你媽媽是大好人」鄰居朋友經常會時不時的跟我們說「你媽媽不容易,你們要好好孝順你媽媽」。

現在我們三人都已長大,「子欲養而親不待」,的這種酸楚,不知您能否體會與諒解。媽媽最初煉功,是為了有一個健康的身體,煉功後,身體也確實好了,現在在看守所15個月,身體卻又搞壞了,作為子女,我們真的無法接受。為了媽媽取保候審的事情,我也到處跑,法院說,要看守所提出,好像就是在「踢皮球」。也許我媽媽這樣的事情,一直就是被稱作敏感問題,誰都不願意接觸吧。

我媽媽不是什麼十惡不赦的罪犯,她只是一個退休的老人,為了身體好,鍛煉身體,也提升道德。她只是想講一句真話,這不是罪啊!

為了媽媽的事情,我也研究了法律:一個驚人的事實是《刑法》三百條不適用於法輪功,定罪基本法律依據缺失。

我國《刑法》三百條中並沒有提到法輪功,國務院,公安部認定的14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兩高的司法解釋裡沒有法輪功。根據《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所以我認為,刑法第三百條不適用於我媽媽的案件,法輪功不是邪教!而兩院的內部通知屬於行政文件,不應該干預立法,不足以作為定罪依據。

構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中國《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象);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從主觀方面講,媽媽不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她通過真善忍的法理,讓自己做一個好人,一個心胸開闊與世無爭的人。同時鍛煉身體。從客觀方面講真就是說真話,善就是與人為善,忍就是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怎麼也看不出邪的地方啊。從犯罪客體講,沒有法律規定說:「法輪功是邪教」那麼又怎麼會破壞法律實施呢?究竟如何破壞法律實施了呢?既然犯罪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犯罪客體都不存在,那麼也就沒有犯罪主體了,所以媽媽是無罪的。相信你們在和我媽媽以及眾多的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的接觸中也會發現,她們不是壞人,她們不會去傷害別人,而誰需要幫助,她們一定會熱心幫忙。

根據《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將法輪功說成「邪教」的是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在接受海外媒體採訪時所說,然而領導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某些人的好惡就隨意打壓。這種行為侵犯人權。

法律應該之懲罰人的行為所造成的侵害他人的結果。信仰屬於思想範疇,而思想應當是自由的,不受束縛的。思想也無法傷害他人。

我媽媽只是一個再普通不過的老太太,她不是什麼壞人,她現在這樣的情況,萬一有什麼事情,你們能負責嗎?對她取保候審根本不會造成任何社會傷害,請你們一定慎重考慮,可以以取保候審,讓她可以回家好好休養!安享晚年!以盡我們兒女的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