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斌:有感於浙江一落馬官員再次受賄獲刑

2017年04月12日中國時局
中共十八大後,習近平強力反腐,大量貪官紛紛落馬獲刑,此類新聞可謂屢見不鮮,見怪不怪,當事者如果不是官位特別高,貪的錢特別多,讀者的興趣已經不大了。不過近日陸媒報導的浙江寧波余姚一貪官楊某的案子卻不同,論官職他只是余姚市一個局的副局長,論受賄的數額更不過區區20.5萬,可有關他被判刑的新聞卻吸引了很多人的關注。你道是為何?只因這楊某跟一般的貪官不同,是「二進宮」!

新聞裡是這麼說的:

楊某曾因犯受賄罪,於1995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3月刑罰執行完畢後,在2007年8月到2009年上半年,楊某利用擔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以及2009年7月利用擔任余姚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的職務之便,又受賄。

判決書稱,2007年8月,被告人楊某利用擔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為寧波某有限公司在拆遷補償、土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負責人聞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0萬元。2009年上半年,楊某再次利用上述職務之便,為余姚市某設計院在土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設計院負責人俞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2009年7月,楊某利用擔任余姚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的職務之便,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物業費結算、衛生綠化檢查等方面提供幫助。2011年春節前,楊某以債務免除的形式收受陳某所送現金人民幣8.5萬元。

楊某於2016年10月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楊吉華身為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三十一萬元。

按說,楊某22年前已經因受賄被判過一次刑,坐了8年牢,吃的苦頭不可謂不大,教訓不可謂不深,但他「復出」又當上副局長後為什麼會再次受賄呢?難道他忘了曾經吃過的苦頭和領受的教訓了嗎?我想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此,而在於「副局長」的權力。

22年前為官的楊某因以權謀私,收受賄賂而被判刑,他的人生一下變了,而且變的很大,可以說一下跌落到了谷底,但問題是導致楊某和千千萬萬貪官們貪腐的權力的特點卻並沒有隨著他們的落馬而改變。22年前它是不受監督和制約的,從那時起到現在,它一直還是不受監督和制約的。22年前楊某之所以會受賄,最重要的原因正是因為他手中握著這種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它不但讓他的私慾膨脹,而且給了他以權謀私的可能與膽量。

時隔多年後,當楊某又成為副局長時,既然他手中的權力跟以前依舊是不受監督和制約的,這種權力又怎麼可能不再次使他私慾膨脹,並再次賦予他以權謀私的可能與膽量呢?我猜想,當楊某重新坐上官位之時,剛開始的那段日子,一定也曾時時告誡自己要牢記當年教訓,不再重蹈覆轍,但在官位上坐久了,那種權力的優越感則使他把這一切又漸漸淡忘了,再度飄飄然起來。這時候他很可能會認為當年的失足只是自己一時運氣不佳,這回只要精心算計,環環設防,就不會被抓住把柄。在原有的權力體制下,他就是這樣一步步重新滑入犯罪深淵的。

說到底,楊某的「二進宮」只不過再次證明了一個被人們不厭其煩反覆重複的道理——不把權力關進籠子,不徹底改變產生貪官的制度,抓再多的貪官也治不了腐敗!

不信你就把那些落馬的「老虎」一個個從大牢裡放出來,再讓他們像楊某一樣繼續坐回到官位上,我敢斷言他們還會搞腐敗,唯一的不同可能是,他們會變的更狡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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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