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古鑒今:唐太宗贊成「法律大於皇令」

2018年10月28日文化漫步
【新唐人北京時間2018年10月28日訊】

《新唐書·列傳第二十四》記載:

唐朝初年,官員選拔制度尚不完善,有的人靠冒名頂替虛報資格,獲得了官位。唐太宗下令,要求這些人自首。若不自首,查出來就判死刑。不久查出來一個人,戴胄依照法律,判處他流放。唐太宗責備戴胄說:「我下詔書說過,不自首的,查出來要判死刑,現在你卻判了他流放,這是失信於天下。你因這案件收受賄賂了麼?」

戴胄說:「我沒有收受賄賂。陛下如果審判此案,若要殺他,我管不了。但若由我審理的話,怎麼敢脫離法律?」

太宗說:「你自己守法,卻讓我失信,我怎麼辦?」

戴胄說:「依法辦事,更能取信於人,言論卻是一時喜怒所發。陛下一時發怒,要殺掉此人,可又知道不應該,這才讓我依法判決,這才是忍自己的小憤怒,而保存國家的大信用!如果再反過來做——依一時的憤怒而違背信用,我將為您深感惋惜。」唐太宗大有感悟,同意了他的意見。

戴胄多次犯顏直諫,每次查案都嚴格依法。在分析案情的細節時,他總是條分縷析,言如泉湧,十分熟練。因此,太宗更加看重他,後來任命他為尚書左丞。又體念他的貧窮,特意下詔書賞賜錢財十萬。

俗話說:「伴君如伴虎。」天子震怒,誰不心驚膽戰?而戴胄在此雷霆萬鈞的時刻,還能堅持原則,違抗聖旨,依法辦事,其勇氣難能可貴。

古人講:「明哲保身。」這麼看來,似乎戴胄不懂這個道理。但筆者認為:戴胄的言行,正是對「明哲保身」這個詞的最好詮釋。其中的關鍵,是看明的什麼「哲」,保的什麼「身」。

在古代,「明哲保身」並不是現在的這個意思,而是指明白了做人的道理,具足了智慧和道德,才能避免災禍,保全自身。《詩經·大雅·烝民》曰:「既明且哲,以保其身。」明哲就是明智,通達事理。原指明達事理的人,能洞見時勢,善於選擇安全而避免危害,保全人們的生命。唐代白居易《杜佑致仕制》雲:「書悴事君,明哲保身,進退始終,不失其道,自非賢達,孰能兼之?」

在特定情況下,這種「哲」,表現出來的不僅不是退縮和逃避,而是一種擔當和堅持,這更需要超人的勇氣、意志和胸懷。明哲保身原本是個褒義詞。後來,中共把這個詞義用歪了,成了貶義詞,專指為了個人得失,而喪失原則的庸俗處世態度。

本文中,戴冑所保的「身」,不僅僅是自己的血肉之身,更是「天下之身」,是天地間的正氣,是人心中的正義。所以戴胄要不惜冒生命危險來保護她。這正是戴胄的遠見所在。因為「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如果「天下之身」敗壞了,那麼在其中的自己的區區血肉之身,又能苟且偷生多久呢?

──轉自《大紀元》

(責任編輯:張信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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