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9月12日訊】(新唐人記者隋念綜合報導)最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兩高")發佈司法解釋,規定了網路謠言刑事案件的定罪標準:即一條誹謗信息被轉發500次以上,或者被點擊5000次以上即定罪定刑。律師稱這份“解釋”實際違反了《立法》法。網民氣不過紛紛熱評此規定進一步鉗制言論自由。
9月9日“兩高”發佈《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轉發500次以上的“造謠”信息“情節嚴重”,可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下,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式。此解釋還規定,在網上侮辱恐嚇他人,或者發佈和散佈虛假資訊,以尋釁滋事罪處理;在網上發佈、刪除資訊為由,威脅、要脅他人,索取公私財物,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以營利為目的,以刪除資訊為由牟利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維權律師劉曉原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認為,“兩高”司法解釋中很多條款,已經違反了中國《立法法》的規定。他認為,這是“兩高”配合近段時間以來“網路嚴打”作出的規定,目的是方便給已經抓捕和將要抓捕的網民定罪。
劉曉原說,將互聯網虛擬空間視為現實社會公共場所,按尋釁滋事罪追究,突破了《刑法》的規定。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適用法律依據時,就應按照《立法法》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因此他在網路發佈《請求對“兩高”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作違法審查》,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式》規定予以審查處理。
《新京報》在微博發表快評指出新司法解釋的技術缺陷,認為熟知互聯網的人知道,所謂“點擊”“轉發”是可操縱可注水的。按此標準,水軍乃至普通網民都有能力輕易陷人於罪。推特網民“@camour2004”認為,“要構陷一個人太容易了,直接動用水軍,10分鐘不到就能達成'情節嚴重' 了”。網民“陳年老酒”對此評論說,“黨要你死,不得不死”。網民@Hakunamatata_E提議,“新浪做點好事,把流覽和轉發功能去掉吧”。也有人提議新浪開發控制轉發和評論的收費功能。
維權律師浦志強嘲笑說,“兩高司法解釋,劃500次轉發或5000點擊如何如何,說明起草者專業素養不錯,精通刑法,不懂憲法,不懂互聯網傳播規律,要命的是智商與網路不匹配,不明白給幾億網民下套兒會很慘的。為國家好,為安定祥和計,請儘早收回成命”。
“兩高”此番“解釋”一出臺,"流覽5000次"、"轉發500次"迅即成為網路熱詞。網民普遍認為,這是司法機關對網路言論自由的進一步打壓。
曉松--美妝造型:壓制言論自由就是他們的目的啊!
reyn_zl:文字獄要復興嘍!又有多少志士會被整死?
我相信你一如你相信我:說明制定此規定的一幫人,內心十分恐懼網上的言論。質疑;為何不把貪污受賄的標的也定500元起定罪呢???
@李雨:“越看越像朝鮮 估計下一步就是焚書了!!!!”中國有數億微博用戶。
@CorndogCN:一個在大陸耍了60多年流氓的團夥,能沒點麼蛾子?請注意是轉發500次,流覽、點擊5,000次。而中共五毛有多少?流覽5,000次很容易搞定啦。
@iewoac::我突然意識到,兩高明確誹謗資訊被轉發500次可判刑,其中孕育著巨大的商機,如果能有一支水軍,那麼分分鐘能通過轉發製造要脅,殺大V易如反掌呀。
擺古論今:免責聲明:本人寫的任何一條微博轉播量不得超過499次,任何人均無權將本人所寫的微博轉發超過500次,凡超過500次的均不是本人意圖的真 實體現,凡由本人微博引發的一切刑事責任及法律糾紛都將由轉發第501次及以後的全體網友負責,另外閱讀不得超過5,000次,請廣大網友們理解!海涵! 寬容!求你們了!
陳文伍:希望新浪微博開通新功能,博主可以選擇發微博只能被轉499次的功能!這樣博主可以自己限制自己的微博的轉發量,以免博主被請進局子!
陳晴OSY-400:我要守株待兔,XX哪天再造謠,轉發到499次時,我他娘的就給他臨門一腳把他射進去。
9月9日“兩高”發佈《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轉發500次以上的“造謠”信息“情節嚴重”,可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下,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式。此解釋還規定,在網上侮辱恐嚇他人,或者發佈和散佈虛假資訊,以尋釁滋事罪處理;在網上發佈、刪除資訊為由,威脅、要脅他人,索取公私財物,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以營利為目的,以刪除資訊為由牟利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維權律師劉曉原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認為,“兩高”司法解釋中很多條款,已經違反了中國《立法法》的規定。他認為,這是“兩高”配合近段時間以來“網路嚴打”作出的規定,目的是方便給已經抓捕和將要抓捕的網民定罪。
劉曉原說,將互聯網虛擬空間視為現實社會公共場所,按尋釁滋事罪追究,突破了《刑法》的規定。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適用法律依據時,就應按照《立法法》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因此他在網路發佈《請求對“兩高”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作違法審查》,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式》規定予以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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